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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829号

江西遂川光速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儒为新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儒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XXX光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儒为XXX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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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829号原告江西XXX光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儒为XXX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横岗街道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X。被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405947.45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原告提供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深圳市儒为新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儒为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5947.45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春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 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