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594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荣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乘航村。
法定代表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芳,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港市协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福前村。
法定代表人:褚卫明,总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荣泰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协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荣泰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荣泰铝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保全费280元,合计48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荣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狄丽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