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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执58号

唐伦全与云光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伦全,云光智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58号申请执行人唐伦全,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云光智,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伦全与被执行人云光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云光智偿还申请人唐伦全借款5万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生效判决书载明由被执行人云光智偿还申请人唐伦全借款5万元及利息。经四查,被执行人云光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伦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光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伦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张信川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