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春芳,女,汉族,1952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冉地权,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宋伦莲,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吴春芳与被执行人冉地权、宋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谭卫权
代理
审判员 付佳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