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执字第02243号之一

吴春芳与宋伦莲冉地权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春芳,冉地权,宋伦莲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执字第02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春芳,女,汉族,1952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冉地权,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宋伦莲,女,汉族,1968年5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吴春芳与被执行人冉地权、宋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毅

审 判 员  谭卫权

代理

审判员  付佳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