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529号
申请人:朱卫冬,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军,女,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申请人朱卫冬之妻。
被
申请人:陈开易,男,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
申请人:李小英,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人朱卫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其与被申请人陈开易、李小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将向本院起诉,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开易、李小英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朱卫冬以其所有的车辆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卫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田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彭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