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482号
原告:林晓杰,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文成县,现住意大利阿斯科利皮切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纪美芽,女,1942年10月17日出生,住文成县,系原告林晓杰母亲。
被告:刘丽萍,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
原告林晓杰为与被告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刘丽萍偿还原告林晓杰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6%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晓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美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萍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刘丽萍于2013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向林晓杰借款4万元,并向林晓杰出具借条:“今借林晓杰人民币(40000)元证,肆万元证。农历2013年正月二十二日。借款人:刘丽萍。农历2014年10月7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晓杰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丽萍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林晓杰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刘丽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国进
人民陪审员 施丽丽
人民陪审员 陈越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倪维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