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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174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晓飞、王爱利、隋树雷、马赛、许芳芳、郝利娜、隋树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飞,王爱利,隋树雷,马赛,许芳芳,郝利娜,隋树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174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刘克民被告王晓飞被告王爱利被告隋树雷被告马赛被告许芳芳被告郝利娜被告隋树振本院审理的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晓飞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宋玉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