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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第2101号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与王光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王光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第2101号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法定代表人王艾东,主任。

被告:王光六。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诉被告王光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负担。

审判员  马华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冬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