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第2101号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法定代表人王艾东,主任。
被告:王光六。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诉被告王光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淅川县九重镇救灾扶贫互助会负担。
审判员 马华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冬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