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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774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宋海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宋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宋海滨,男,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宁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任    梦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