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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民初2968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王晓君、张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王晓君,张金珍,王姜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2968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64号。负责人焦启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敏,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晓君,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薛铭军、符静静,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金珍,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姜森,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被告王晓君、张金珍、王姜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件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杨慧芳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范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