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30行赔初32号

遵义县山盆镇五星采石场与播州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遵义县山盆镇五星采石场,播州区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黔0330行赔初32号原告遵义县山盆镇五星采石场。地址山盆镇山盆村长征组。代表人敖弟成,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夏昌华,贵州(六盘水)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爱华,贵州(六盘水)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播州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播州区国土局)。法定代表人陈启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申小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冰山,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遵义县山盆镇五星采石场诉被告播州区国土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请求与法律规定相符,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胡永洪

审 判 员  丁旺轩

人民陪审员  陈 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