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175号
原告: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A幢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714957210。
法定代表人:寿志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敏,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文明,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美硕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徽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