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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867号

张美荣与王占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美荣,王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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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衡水市桃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867号

申请人:张美荣,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王占芳,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美荣与被申请人王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美荣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占芳的银行账户存款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占芳的银行账户存款12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