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申请执行人安永强,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申请执行人黄耀虎,男,1968年5月6日出生,回族,宁夏吴忠市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王东平,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吉。本院在执行刘军、安永强、黄耀虎与王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东平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段治林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