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765号被执行人刘磊,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关于刘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刘磊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被执行人刘磊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移送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磊现正在监狱服刑,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7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磊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
审判长 孙 岚
审判员 肖 斌
审判员 钱省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佳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