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39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全、魁雪芹,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悦芳,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金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文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