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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399号

王某某与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39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全、魁雪芹,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悦芳,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金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文君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