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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051号

徐兴容与张旭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兴容,张旭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徐兴容

被执行人:张旭梅徐兴容与张旭梅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兴容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0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9月尚未受偿750000元。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旭梅系中铁二局五处下属公司的职工,并对其工资收入采取了每月冻结1000元,每年定时提取12000元的强制措施。因还款周期较长,且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辉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