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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981号

三亚市军粮供应站与海南誊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梁步新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亚市军粮供应站,海南誊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梁步新

裁判文书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军粮供应站,住所地三亚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平,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孙国海,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誊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步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步新,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839),汉族,住海口市**区**路**号**花园*栋***房。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军粮供应站与被执行人海南誊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梁步新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5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海南誊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075800元,被执行人梁步新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海南誊新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梁步新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市军粮供应站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才军

审判员  符秀柏

审判员  谢亚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唐东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