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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285号

王世发与高岚、刘治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世发,高岚,刘治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85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发,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岚,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治元,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4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5%),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岚、刘治元除有工资收入被法院执行冻结等待按比例分配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