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齐某,女,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陈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8)枞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