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保694号

雷明华与张守也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明华,张守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94号

申请人:雷明华,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张守也,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申请人雷明华与被执行人张守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守也驾驶的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守也驾驶的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过户手续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