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170号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陕西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陕西沣惠模板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复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