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7执596号

罗家文与万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家文,万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596号申请执行人罗家文,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武汉市洪山区驻武钢地区综合服务第一公司职工,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万建,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本区。关于罗家文与万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鄂0107刑���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家文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万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罗家文赔偿经济损失16,646.37元;2、向申请执行人罗家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执行费150元。现查明,截至2016年10月10日止,被执行人万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261.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建的银行存款17,057.3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武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苏 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