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云2927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杨学寿
被执行人:罗旺杰杨学寿申请执行罗旺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巍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罗旺杰应支付杨学寿归车款7500元。被执行人罗旺杰于2012年履行2500元,剩余5000元未履行。经执行,罗旺杰于2016年9月30日,支付了杨学寿归车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走该款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智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