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116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0539060K。
法定代表人:裘子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敏慧,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理,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陈晓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理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颖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