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岑启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姜年子,女,1956年6月12日出生。岑启奎与姜年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174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姜年子偿还原告岑启奎借款三十万元及截止到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的利息十八万六千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三十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自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具体还款方式为:于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前偿还十五万元;于
二○一六年四月三日前偿还十五万元,余款于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前偿清。
二、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元,由被告姜年子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姜年子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岑启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姜年子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岑启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代理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