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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9635号

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635号

原告:徐某。

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中,因原告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马溢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