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285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李永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刘宪方,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刘全剩,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永军、刘宪方、刘全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修安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侯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