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2285号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永军、刘宪方、刘全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军,刘宪方,刘全剩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285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李永军,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刘宪方,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告刘全剩,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永军、刘宪方、刘全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修安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侯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