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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606号

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董国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解放一组(城东)。法定代表人徐志海,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创微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啸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