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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254-3号

高淑娟与于会香、吴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淑娟,于会香,吴焕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高淑娟,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于会香,女,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桦南县。被执行人吴焕平,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桦南县。原告高淑娟被告于会香、吴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淑娟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会香、吴焕平除法院强制扣划30000元外,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淑娟对上述被执行人状况不持异议,并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淑娟确认被执行人于会香、吴焕平当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5执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作武

审判员  倪秋华

审判员  洪永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义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