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2执5588号

李生发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生发,王明荣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588号申请执行人李生发,男,1977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荣,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宝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舰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