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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085号之二

遵义长征高低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梁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遵义长征高低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梁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0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遵义长征高低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和银。被执行人遵义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772130。法定代表人梁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敬,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遵义长征高低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梁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梁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1305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196500元。案件执行费30000元。因被执行人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资产可供处置,被执行人梁敬资产正在其他案件进行处置,经过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遵义长征高低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遵义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梁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兴伟

审判员  黄耀阳

审判员  李占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启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