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481号
申请执行人:张高仁,男,1954年3月15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职工,住XX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赵荷花,女,1960年6月2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退休职工,住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龙春明,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彭作曲,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秀萍,女,1972年4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204060029。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高仁、赵荷花与被执行人龙春明、彭作曲、黄秀萍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龙春明、彭作曲、黄秀萍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