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421号
原告:郑雪芳,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吴雨文,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飞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飞鹏,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爱国,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戴圣南,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小孩,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小娜,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晓禄,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瑞华,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胡建敏,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芳、吴雨文诉被告胡爱国、戴圣南、林小孩、林小娜、林晓禄、林瑞华、胡建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雪芳、吴雨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芳、吴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郑雪芳、吴雨文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朱贤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