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153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钟潜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