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翔,男,200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云翔与张伟抚养费纠纷的(2015)永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231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