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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544号

王儒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儒,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544号申请执行人王儒,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顶村33号。法定代表人卢连德,总经理。王儒与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8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

一、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儒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六万三千三百四十元二角;

二、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未休年假工资一万零五百八十九元七角九分。权利人王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儒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儒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254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牛俊奇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