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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22352号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绿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绿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22352号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6号亿方大厦12层-13层。法定代表人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海峰,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王绿原,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

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方公司)与被告王绿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郑宇昕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峰、被告王绿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亿方公司诉称:被告王绿原住在我公司管理的北京市西城区小红庙x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被告每年应按时交纳供暖费,但是被告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未按市政府令按时交纳供暖费1616.7元,我公司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交供暖费,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1616.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绿原辩称:我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自从房屋建好我一直在这居住,认可欠费期间,我家庭困难,交不了供暖费,且跟我没关系,教委曾经口头答应替我交供暖费直至房屋拆迁,教委帮其他住户交纳供暖费,唯独没有帮我交纳,我与我爱人不是教委职工,当时是承租教委的房子,教委口头承诺替我交纳供暖费,原告应该找教委协调,原告供暖温度也不达标,现不同意交纳。

经审理查明:王绿原自房屋建成至今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该房屋的冬季采暖由亿方公司负责,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供房屋产权证,双方确认房屋产权人系王绿原,建筑面积为53.89平方米。王绿原未向亿方公司交纳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的供暖费。现亿方公司诉至本院,要求王绿原交纳上述期间的供暖费1616.7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原告亿方公司提交的证明、供暖费明细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涉案房屋所在区域由亿方公司提供冬季采暖服务,双方长期存在供热关系,故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王绿原有支付供暖费的义务。亿方公司主张供暖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王绿原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王绿原给付原告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暖费一千一百一十六元七角。如果被告王绿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绿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郑宇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苗冠琼-2--3--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