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民初2755号
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与阜阳北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50164695X。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伟,公司员工。
被告:李传权,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徐兴梅,女,汉族,1973年7月12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李传权、徐兴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程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伟及被告李传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兴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称:被告是北城世纪城鸿徽苑18栋103室的业主,其自2014年7月1日始至2016年6月30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且未缴纳其居住期间部分水电费316.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缴纳,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885.28元,滞纳金4739.07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此后至款清日止)、水电费316.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传权辩称:我不交物业费是因为小区卫生不达标及门禁问题,且天井漏水,另外原告不是收取水电费的单位,我不应向原告支付水电费。被告徐兴梅缺席未作答辩,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根据被告李传权、徐兴梅签订的承诺书,两被告确认了北城世纪城临时管理规约、北城世纪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物业公司向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28元,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缴纳有关费用的,被告应按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物业服务内容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另查明,被告系北城世纪城鸿徽苑18栋103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93.92平方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总计2885.22元,被告一直未予缴纳。故原告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合同协议书、北城世纪城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诺书、缴费通知单、回执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签订了承诺书,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原告依约向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北城世纪城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两被告系18幢103室的业主,居住小区并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原告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费,而物业费正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的日常维护、清洁卫生及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的开支,而这些开支依赖于物业费的正常收取,否则可能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理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且被告对于欠缴物业费的事实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抗辩。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885.22元(1.28元×93.92㎡×24个月=2885.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仅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约定,不予支持,但考虑被告长期未缴的事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依法支持以逾期未交物业费2885.22元为基数,自最后一笔欠缴的物业费起算(2016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水电费316.6元,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收取水电费的相关资质单位,故对原告主张的水电费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传权、徐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885.22元及滞纳金(以2885.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日始至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传权、徐兴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卞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