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恢939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晴明,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曾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曾某某、谢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佑成
审判员 廖洞波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严胜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