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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1227号

蔡亚兵与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亚兵,胡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蔡亚兵。被执行人胡建设。蔡亚兵与胡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胡建设归还蔡亚兵借款本金150000元并给付蔡亚兵借款利息72000元,合计222000元。该款由胡建设分五期履行,自2016年4月起至2016年8月止,分别于每月4日前各给付蔡亚兵44400元。

二、若胡建设有任一期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蔡亚兵可就胡建设欠款中未履行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胡建设负担,由胡建设于2016年3月20日前直接向本院交纳。因胡建设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蔡亚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2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建设名下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后扣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及评估费、执行费、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费用后尚余609287.99元,申请执行人蔡亚兵参与分配得款29825元,除分配款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多余的款项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澄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卢东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