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郗慧军
被执行人:刘西隆
被执行人:罗俊蓉郗慧军与刘西隆、罗俊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郗慧军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万元,权利人至2016年9月尚未受偿62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辉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