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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333号

郗慧军与刘西隆、罗俊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郗慧军,刘西隆,罗俊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郗慧军

被执行人:刘西隆

被执行人:罗俊蓉郗慧军与刘西隆、罗俊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郗慧军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2万元,权利人至2016年9月尚未受偿62万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65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赤波

审判员  罗 辉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