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初中。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7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2016年3月12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亭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跑到离石卫校西边巷子电信杆附近时,将步行至此处给丈夫高毛旦送饭的被害人郝谈俊撞了一下,双方以此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对高毛旦、郝谈俊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郝谈俊受伤。经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郝谈俊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牙齿松动、面部、右膝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刘某的哥哥刘保成与被害人郝谈俊的儿子高永龙签订调解协议,刘保成愿意赔偿郝谈俊医疗费六千伍佰元,同日,高永龙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郝谈俊的陈述;3.证人高毛旦的证言;4.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6.抓捕经过、郝谈俊受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领条、刘某门诊病历、刘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利平
审 判 员 高福明
人民陪审员 冀明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霍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