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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712号

李振才与马云龙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振才,马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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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712号

申请人:李振才,男,汉族,1948年3月24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马云龙,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人李振才与被执行人马云龙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马云龙驾驶的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云龙驾驶的鲁NPJ1**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