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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855号

边久武、江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边久武,江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8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边久武,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江卫,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边久武与被执行人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江卫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有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85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凌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