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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075号

张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075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李红梅,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大麻森一区**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磊,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俊英,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大麻森二区***号。以上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奇,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张号,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红梅、王磊、张俊英与被申请人张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在诉前申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了(2016)冀11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号名下的冀T×××××号车辆。现本院在审理该案时,被申请人张号的家属与解除保全申请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申请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号名下冀T×××××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卢伟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