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076号
原告:梁建军,女,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张丹丹,女,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被告:邢攸为,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军诉被告张丹丹、邢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预交9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建军负担。审判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李海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慧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