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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836号

傅晓霞、林杨学与王秋叶、陈鹏安、马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晓霞,林杨学,王秋叶,陈鹏安,马霞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83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傅晓霞,女,汉族,1958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申请执行人:林杨学,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王秋叶,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陈鹏安,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马霞,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傅晓霞、林杨学与王秋叶、陈鹏安、马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傅晓霞、林杨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504民初1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长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冠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