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9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10174.00元的债权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已将谢红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已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