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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执497-1号

高志分、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志分,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分,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机场路只照村。

法定代表人:蔡腊寿,该公司总经理。高志分申请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志分于2016-5-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办公楼进行了评估,现正在进行拍卖中,且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战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1

书记员:杨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