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9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分,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机场路只照村。
法定代表人:蔡腊寿,该公司总经理。高志分申请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志分于2016-5-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厂房、办公楼进行了评估,现正在进行拍卖中,且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5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战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1
书记员:杨松涛 来自